江苏省卫生监督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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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江苏省卫生监督协会 ”(以下简 称本会)。

英 文 名 称 : Jiangsu Province Health Inspection Association ,缩写为 JSPHI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卫生监督、疾病预防控制、医疗、卫 生技术服务、科研教学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有关企业自愿 组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思想,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卫生健康 工作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 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发挥行业 指导、服务、 自律、协调和监督作用,履行服务政府、服务 社会、服务行业和服务会员的职能,提高卫生监督工作能力 和水平,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卫生监督事业改革与发展。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 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业委员会或分 会。本会的专业委员会或分会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 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 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七条  本会会址设在江苏省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国家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 准的宣传,普及卫生法律法规知识;

(二)组织开展卫生监督相关领域继续教育和人员培训, 提高相关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综合素质;

(三)组织开展或受委托开展卫生监督相关的技术论证、 技术评估、技术咨询、技术研发、卫生学评价等技术服务工  作,推广卫生监督相关先进技术,搭建与卫生监督相关产品  和技术转让平台,促进相关产品和技术交易;

(四)组织、参与有关部门委托的卫生监督相关法规、 标准、规范以及发展建设规划等调研、修订和起草工作;

(五)协助开展卫生监督相关标准、规范的技术审评工 作;

(六)组织开展卫生监督相关的调查研究、理论研究、 学术活动,开展与国内外有关学术团体、社会团体、国际组 织和港澳台地区卫生监督业务工作的合作与交流;

(七)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卫生监督有关的信息资料、 期刊、书籍;

(八)总结推广有益经验;积极为会员服务,反映会员 的意见、建议和愿望,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九)承担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开展与本 会宗旨相关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十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基本条件:拥护本会章程、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二)个人会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从事卫生监督工作 1 年以上, 中等专业学校毕业或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卫生监督工作3 年以 上;

  2、热心和支持本会工作,从事卫生行政管理工作的卫 生行政干部;

  3、具有大学(本科或大专)学历及以上,从事卫生监 督或其他相关工作,并获得医(技)师、助教、实习研究员 或相当技术职称(资格)及以上者;

  4、从事卫生监督相关技术、研究、法律等工作的其他 相关人员。

(三)单位会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承担卫生监督及相关工作的卫生监督、疾病预防控 制、医疗、卫生技术服务、科研教学等单位;

  2、支持、关注卫生监督工作的相关企业;

  3、与卫生监督有关的社会组织。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江苏省卫生监督协会会员证 ”或“江苏省 卫生监督协会单位会员证 ”并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参加本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 1 年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 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 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八)通过有关提案和决议;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 年,每 5 年召开 1 次。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 10 日将会议的议题书 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 5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 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 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 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无记名投票 1/2 以上表决 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 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50%。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爱岗敬业、道德高尚、作风正派;

(三)在监督管理上有丰富经验,业务精湛;

(四)本会会员,身体健康,能履行理事职责,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第二十三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原则上由该单位的主要 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 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 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

(四)决定设立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 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

(八)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十二)对本会有重大贡献的人员,可授予荣誉称号或 聘请担任本会的名誉职务;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因特殊 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 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 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 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 1 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 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 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2/3;差额 选举不低于总票数的 1/2。

第二十八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会议,情况特 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经会长或者 5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 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 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且为单数。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四条第一至六项的职权,对理 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 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 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 1 名代表参 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三条  经会长或者 50%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 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 质;

(二)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六)遵纪守法,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能够忠实、 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是会长。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 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 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 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 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 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 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 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 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 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三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 5 年。最 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五节  监 事

第四十条  本会设监事 1 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 期满可以连任。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 理人员以及内设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 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 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 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 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 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 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六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三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 理规程。根据本会实际建立健全《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 表产生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专职 人员薪酬管理办法》《人事管理办法》《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管理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四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 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固定场 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或者离职 时,及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 2/3 以 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 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通过法律途径 要求返还。

第四十六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 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通过调解、诉讼等途 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和有关单位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单位会员的会费,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 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 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五十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 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二条  本会财务委托挂靠单位,执行《民间非营 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 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 计监督。

第五十三条  本会会计人员应具有专业资格,会计不得 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 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岗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 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 关。

第五十五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 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 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会  徽

第五十七条  本会采用统一会徽,会徽呈圆型。会徽图 案中央是卫生监督徽图,徽图上方边缘刻有江苏省卫生监督 协会中文 ,徽图下方边缘刻有江苏省卫生监督协会英文 Jiangsu Province Health Inspection Association, 以蓝 色为基本色。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 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 员代表 2/3 以上表决通过后 15 日 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 程的生效日期。

 

第八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 自行解散的;

(五)其它情形。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登记 管理机关审查。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 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 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三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 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 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 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 2025 年3月29日江苏省卫生监 督协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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