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监督协会
手机网站
首页   >    通知公告   >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解读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解读
2026-08-12
字号:默认 超大 | 打印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适应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新形势新要求,维护法制统一,国家卫生健康委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修订情况开展了部门规章清理工作。根据《医师法》等法律法规修改情况,对《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进行修订,使医师执业地点、劳动报酬、定期考核、执业管理、资格考试违纪处理等相关内容与上位法保持一致。依据国务院许可事项清单相关要求,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由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据此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血站管理办法》中有关血站重复使用一次性卫生器材的处罚规定进行修改。鉴于已发布《突发事件医疗应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废止《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法》。为配合新出台的《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及司法部印发的《行政检查文书基本格式文本(试行)》等文件《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调整为规范性文件,便后续及时优化文书内容。


相关链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5号)







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


江苏省卫生监督协会 联系电话:+86-025-83329676 电子邮箱:jswsjdxh@163.com 单位地址:南京市玄武区高楼门62号,高楼门饭店B楼301室 苏ICP备2025189074号-1
© 2025 江苏省卫生监督协会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