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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儿童免疫程序及说明(2026年版)》解读问答
2026-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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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儿童免疫程序及说明》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2016年,原国家卫生计生委统筹梳理《计划免疫技术管理规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等要求,印发《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儿童免疫程序及说明(2016年版)》,指导各地科学、规范地开展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2021年,结合脊灰疫苗、麻腮风疫苗免疫程序调整,相关疫苗补种年龄调整,规范禁忌症相关内容表述等,国家卫生健康委修订印发了2021年版免疫程序及说明。近年来,我国将人乳头瘤病毒(HPV)疫苗纳入国家免疫规划,调整了国家免疫规划百白破疫苗免疫程序,扩大了乙脑疫苗接种范围。针对上述变化,并统筹整合相关疫苗和疾病防控最新证据、基层需求等情况,国家疾控局、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对免疫程序及说明进行修订。经专家论证、多方征求意见等,形成2026年版免疫程序及说明。

二、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免疫程序是如何确定的?

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的确定,是基于不同年龄人群的免疫功能发育特征、疾病暴露感染风险、特定疫苗免疫学特征等因素,开展了大量严谨的科学研究后,得出的最优保护方案。比如,将百白破疫苗起始接种年龄由3月龄调整为2月龄,就是根据大量临床试验研究和免疫学研究结果,加强对低龄幼儿的保护。其他疫苗的首针时间、接种剂次、接种时间间隔等免疫程序的确定,也都是根据科学研究证据并经过国家免疫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审慎严谨的论证而确定的。

三、多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可以同时接种吗?

现阶段的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均可按照免疫程序或补种原则同时接种。同时接种原则:两种及以上注射类疫苗应在不同部位接种;严禁将两种或多种疫苗混合吸入同一支注射器内接种。

如果未同时接种,两种及以上注射类减毒活疫苗应间隔不小于28天进行接种。国家免疫规划使用的灭活疫苗和口服类减毒活疫苗,如果与其他灭活疫苗、注射或口服类减毒活疫苗未同时接种,对接种间隔不做限制。

四、如果错过了接种疫苗的推荐年龄,补种的一般原则是什么?

未按照推荐年龄完成国家免疫规划规定剂次接种的小于18周岁人群,在补种时的一般原则:1.应尽早进行补种,尽快完成全程接种,优先保证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全程接种。2.只需补种未完成的剂次,无需重新开始全程接种。3.当遇到无法使用同一厂家同种疫苗完成接种程序时,可使用不同厂家的同种疫苗完成后续接种。

五、调整后的百白破疫苗免疫程序是怎样的?6岁以后如何补种疫苗?

目前,百白破疫苗(DTaP)共接种5剂次,分别在2月龄、4月龄、6月龄、18月龄和6周岁各接种1剂。7—11周岁儿童补种原则为:1.仅接种过DTaP且累计小于3剂次者,需用白破疫苗(DT)补齐3剂次接种,第2剂与第1剂间隔1—2个月,第3剂与第2剂间隔6—12个月。2.接种过DTaP和DT且累计≥3剂次者,如果6周岁未接种DTaP或DT,则应尽早补种1剂DT;如果6周岁已接种DTaP或DT疫苗,则无需补种。

六、西藏、青海、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适龄儿童常规接种流行性乙型脑炎疫苗的免疫程序是怎样的?

2026年3月起,西藏、青海、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适龄儿童常规接种流行性乙型脑炎疫苗,和其他省份一样,如果接种乙脑减毒活疫苗,共接种2剂次,分别在8月龄、2周岁各接种1剂。如果接种乙脑灭活疫苗,共接种4剂次,分别在8月龄接种2剂,间隔7—10天;2周岁和6周岁各接种1剂。

七、特殊健康状态者接种疫苗的总体原则是什么?

特殊健康状态者罹患疫苗针对疾病的风险更高,且感染后更易发生重症及并发症,更应接种疫苗。接种总体原则:1.病情稳定。一般来说,经医学评估病情稳定、无急性重症疾病,无明确疫苗接种禁忌的,均可按照免疫程序正常接种疫苗。2.考虑接种疫苗的类型。接种前通过评估受种者健康状况,区分非减毒活疫苗和减毒活疫苗,分类评估接种禁忌与接种条件。3.特殊情况禁忌接种。例如存在既往因接种疫苗发生急性严重过敏反应的,不予接种同种疫苗。4.无明确证据表明接种疫苗存在安全风险的,原则上都可以按照免疫程序进行接种。

八、过敏、黄疸的孩子接种疫苗,需要注意什么?

常说的“过敏性体质”、有过敏性疾病家族史、食物过敏史、药物过敏史不是疫苗接种的禁忌。对于患有特应性皮炎(湿疹)、荨麻疹、过敏性鼻炎、支气管哮喘的孩子,若病情稳定,即便正在口服抗过敏药物或吸入糖皮质激素进行治疗,也可正常接种疫苗。但如果孩子既往因接种疫苗发生急性严重过敏反应,如过敏性休克、全身皮肤黏膜弥漫性血管性水肿、血管性水肿导致的喉梗阻或其他危及生命不良反应的,禁忌接种同种疫苗;对已知疫苗成分严重过敏的,禁忌接种含同种成分疫苗。

患有新生儿生理性黄疸、母乳性黄疸的孩子,可正常接种疫苗;存在高胆红素血症或胆汁淤积症但病情稳定的孩子,可以正常接种疫苗。若孩子黄疸同时合并需要住院治疗的严重疾病,则建议暂缓接种,待病情稳定后及时补种。

九、免疫功能异常者接种疫苗,有哪些注意事项?

免疫功能异常者接种疫苗,需区分免疫缺陷类型、临床治疗阶段与疫苗种类等,具体注意事项如下:1.原发性与继发性免疫缺陷/免疫低下者,原则上可以接种非减毒活疫苗;如接种减毒活疫苗,需综合免疫缺陷病类型、免疫功能检查结果、免疫低下程度等决定。2.接受肿瘤化疗和放疗、接受免疫抑制剂治疗的风湿免疫性疾病、实体器官移植、造血干细胞移植者,在接受化疗、放疗和大剂量免疫抑制剂治疗期间暂不接种疫苗;停用免疫抑制剂治疗后1—6个月可恢复疫苗接种,接受抗B细胞抗体治疗者,应推迟到停用抗B细胞抗体后至少6个月再恢复接种。3.接受全身低剂量免疫抑制治疗者,病情稳定期可以接种非减毒活疫苗;如接种减毒活疫苗,需综合免疫缺陷病类型、免疫功能检查结果、免疫低下程度等决定。4.HIV感染母亲所生儿童,需根据HIV感染状况、是否出现临床症状及严重免疫抑制情况决定是否接种。

 

相关链接:关于印发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儿童免疫程序及说明(2026年版)的通知




来源:国家疾控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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