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图省事?2名员工未做职业健康检查就上岗?!企业被罚5万元!

案例二
明知故犯!有“职业禁忌”还硬干,现场抓个正着!
2021年10月,执法人员来到某机械铸造公司。铸造车间里噪声轰鸣,手工造型岗的陈师傅正在作业。执法人员手里的2020年职业健康体检报告显示:陈师傅已明确具有噪声职业禁忌证,简单来说,就是身体不适合在噪声环境作业,必须调离!但是在执法检查时,陈师傅仍然在噪声作业岗上着班。
该公司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陈师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第七十五条第(七)项,给予该公司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被查后,公司火速把陈师傅调离了噪声作业岗——早知如此,何必当初呢?
以案说法:职业健康检查不是走过场。拿到写着“职业禁忌证”的报告还不调岗,等于明知有坑还让员工往里跳。一旦员工听力永久损伤甚至罹患噪声聋,企业要面临的不只是行政处罚,更是高额的工伤赔偿和良心谴责。
以上两个案例告诉我们两个硬道理:
1. 上岗之前必体检,别拿普通体检糊弄人。
2. 查出禁忌必调岗,体检报告不是收藏品。
普通健康体检决不能替代职业健康检查,一字之差,法律责任、健康保障天差地别!

一句话总结:普通健康体检管“身体有没有病”,职业健康检查管“身体适不适合干这个活”。
求职旺季,签合同前务必问清楚:我的岗位有没有职业危害?上岗前要不要做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不是“福利”而是法定权利。对用人单位来说,省下检查费用可能面临数万元罚款;对劳动者而言,错把普通健康体检当职业健康检查,可能导致职业病发现时已错过最佳维权时机。分清“普通健康体检”和“职业健康检查”,守住自身健康权益,走好踏入职场保护自己的第一步!
法条链接
未告知职业病危害
【违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从事接触
职业危害作业
【违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未调离具有职业禁忌劳动者
【违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来源:江苏卫监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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