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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人员篇解读
2026-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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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与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综合司联合印发了《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国卫办职健发〔2026〕1号,以下简称“新办法”),取代了原有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监督法[2012]25号,以下简称“旧办法”)。新办法在人员配置、资质分类、技术要求等方面进行了重大调整。本文将对两份文件中关于人员配置的要求进行详细对比,帮助相关机构快速掌握新政要点。 


一、总体变化概览


二、人员配置核心指标深度对比

1. 技术人员总数与结构

旧办法(2012)采取“按资质定人头”的模式,不同资质等级有硬性的人数下限:

甲级评价:总人数≥10人,高级≥3人,中级以上≥60%。

乙级评价:总人数≥5人,中级以上≥3人。

放射卫生防护检测总人数≥5人,中级以上≥2

个人剂量监测:总人数≥3人。



新办法(2026)则采用“按业务范围组合”的动态配置模式,根据申请的业务广度决定人数:

申请全部四类业务范围(放射诊断、介入放射学、放射治疗、核医学):考核合格专业技术人员≥15人,高级或同等能力≥3人,中级以上30%,放射卫生专业人员≥3人,公共卫生专业人员≥1人

涉及放射治疗/核医学(但未全覆盖):考核合格专业技术人员≥10人,高级或同等能力≥2人,中级以上30%,放射卫生专业人员≥2人,公共卫生专业人员≥1人

其他情形:考核合格专业技术人员≥5人,高级或同等能力≥1人,中级以上30%,放射卫生专业人员≥1人,公共卫生专业人员≥1人



注:

放射卫生专业人员是指所学专业为放射医学、核物理、核科学与技术、放射化学、核生化消防、核电技术与控制工程、核工程类、医学影像学、生物医学工程、医学影像技术等相关专业或具有相关专业能力的技术人员,或者拥有注册核安全工程师资格、核心期刊论文第一作者、发明专利前三、科技进步奖前三、全国职业病危害监测评估专业骨干人才(放射卫生方向)培训合格等均可认定为相应能力

②各类人员可重复认定

解读新办法取消了简单的“甲/乙级”人数一刀切,转而鼓励机构拓展业务范围。若想开展全套服务,团队规模需从旧规的10人提升至15人,门槛显著提高。同时,新办法引入了“考核评估合格”的概念,不仅看人头,更看实战能力(需通过闭卷考试)。

2. 高级职称与“同等能力”认定

旧办法对高级职称的要求较为刚性,必须持有高级技术职称证书。

例如:甲级资质要求高级≥3人;乙级资质要求以上3人。

新办法引入了“同等能力”认定机制,打破了唯职称论,更注重实际工作年限和学术成果:



解读这一变化极大地拓宽了人才选拔范围。对于一些资深但无高级职称的技术骨干,或者高学历青年才俊,提供了更公平的晋升和从业通道。

3. 关键岗位的职责细化

旧办法主要关注“技术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对质量管理体系中的人员配置描述较为笼统。

新办法明确设立了六大关键岗位,并规定了具体的任职资格:

1.技术负责人高级+3年以上放射卫生检测评价经验 或 中级+8年以上放射卫生检测评价经验,年龄≤65岁,闭卷考核合格。

2.质量控制负责人高级+3年以上质量管理经验 或 中级+5年以上质量管理经验,闭卷考核合格

3.授权签字人中级及以上职称闭卷考核合格,并需通过口试考核。

4.审核人、质量监督员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同等能力

5.内审员、设备管理员、样品管理员、档案管理员专人专岗。



此外,新办法强制要求配备放射卫生专业人员(根据业务范围需1-3人)和至少1名公共卫生专业人员,明确了专业背景(如预防医学公共卫生等)。

解读新办法将质量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的人头,特别是“质量控制负责人”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得到了强化,有助于提升技术服务报告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4. 培训与考核机制

旧办法仅要求“经正规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缺乏具体的学时和考核标准。

新办法建立了严格的考核评估大纲

岗前培训不少于40学时。

继续教育每年不少于8学时。

考核方式书面闭卷考试(满分100分,60分合格)+ 实操考核 + 口试。

培训机构:自行开展或委托有条件的培训机构开展

从2012版到2026版,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要求变化巨大。新办法虽然提高了人员配置的总量和专业度要求,但也通过“同等能力”认定给予了人才评价更多的灵活性。

注:本文依据国卫办职健发〔2026〕1号及卫监督法[2012]25号文件内容整理,具体执行请以官方最新发布的正式文件及当地卫健委解释为准。





来源:小HEI智核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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