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和各项改革要求,保障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和备案制度有效实施,规范全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和备案工作,省疾病预防控制局组织制定了《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该《管理办法》自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1月31日。《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要求》(苏卫监督〔2016〕20号)同时作废。
《管理办法》与《许可要求》相比,变化和新增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六点: 1、将行文方式由章节式改为条文式,更方便日常使用,也符合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2、结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证照分离”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等政策文件精神,增加了相关内容。 3、以国家制定的备案管理办法为基础,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细化,增加了备案凭证补发和注销的内容。 4、明确了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具体要求,包括申请材料、申请流程、办理时限、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5、增加了许可撤销的具体内容,明确了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卫生许可证,其许可撤销的触发情形、程序、调查要求、当事人权利救济等内容。 6、增加了具体监督范围的规定,明确了部分公共场所适用范围,并对部分公共场所适用范围的界定进行了修改。 《管理办法》共24条正文和7个附件。正文部分,第一至五条规定了本《管理办法》的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管理原则和公共场所种类。第六至二十条对获得卫生行政许可或卫生备案的方式、申请材料、办理时限、办理程序、权利救济等进行了具体规定,并明确了后续监管方式。第二十一至二十三条对经营者获得告知承诺制许可后触发许可撤销的情形、程序、调查要求、救济方式和与信用监管的结合方式作出了具体规定。第二十四条明确了《管理办法》的实施时间及有效期。7个附件分别明确了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具体范围及部分公共场所适用范围界定,卫生许可证、卫生备案凭证的格式式样,各类行政许可申请表(卫生备案信息表)、现场核查表等。 《管理办法》明确,实行卫生行政许可的场所有6类12种,分别是:宾馆、旅店、招待所;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影剧院、游艺厅(室)、舞厅;游泳场(馆);商场(店);候车(机、船)室。 实行卫生备案的场所有7种,分别是:录像厅(室)、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书店。
来源:江苏卫监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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