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于9月23日(周二)10时,围绕“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 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主题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宋芳,国家卫生健康委法规司副司长、一级巡视员(主持工作)龚向光,国家疾控局规划财务与法规司司长李正懋,国家疾控局监测预警司司长焦振泉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预科院)副主任(副院长)李群,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修订情况,并答记者问。
国家疾控局新闻发言人、综合司一级巡视员
熊煌
各位媒体朋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国家疾控局新闻发布会。按照惯例,我先向大家通报一下近期重点传染病疫情形势分析和健康提示。
今天是秋分节气,“秋老虎”余热尚在,昼夜温差逐渐增大。受人员流动、降雨较多、病媒生物活跃,以及宿主动物活动范围扩大等因素影响,结合传染病流行规律和疫情多渠道监测结果,目前,病媒生物传染病、自然疫源性传染病风险处于较高水平,手足口病、诺如病毒感染等肠道传染病聚集性疫情风险增加,流感等其他急性呼吸道传染病处于低水平。
再过一周,我们就要迎来国庆、中秋双节,是外出旅游的高峰期,在此也提醒大家,洗手通风常锻炼,规律作息强体质,健康饮食少生病。假期出游前,要密切关注相关部门发布的健康提示信息,及时了解目的地的疫情信息,提前做好相应防范,合理安排出行活动。旅途中,要注意饮食饮水卫生,不生食海鲜,不接触、不烹食死禽和动物,做好防蚊措施。返程回家以后,要做好健康监测。如果出现发热、咳嗽、呕吐、皮疹等症状,尽量避免参加集体活动,及时就医,并主动告知医生旅行地点以及饮食情况。家人在照顾病患的同时,要做好家庭环境清洁消毒与自身健康防护。
传染病疫情防控需要全社会的参与,也需要坚实的法治保障。今天的发布会,我们围绕“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这一主题,向大家介绍传染病防治法有关修订情况,并回答各位媒体记者的问题。
出席本次发布会的嘉宾有: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 宋芳女士;
国家卫生健康委法规司副司长、一级巡视员(主持工作) 龚向光先生;
国家疾控局规划财务与法规司司长 李正懋先生;
国家疾控局监测预警司司长 焦振泉先生;
中国疾控中心(中国预科院)副主任(副院长) 李群先生;
我是国家疾控局新闻发言人、综合司一级巡视员 熊煌。
首先,请李正懋先生向大家介绍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背景及主要内容。
国家疾控局规划财务与法规司司长
李正懋
谢谢主持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于2025年4月30日经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传染病防治法是我国公共卫生领域的基础性法律。此次修订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全面加强和完善公共卫生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的重要举措,必将对健全公共卫生体系,防范化解重大疫情风险发挥积极作用。
传染病防治工作是重要的民生工程,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传染病防治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对我国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总结疫情防控成功经验,将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律规范,加快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公共卫生法律法规体系,按照立法工作安排,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积极开展传染病防治法修订工作。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在立法理念、制度规定等各个方面都有新的完善与发展,重点包括以下方面:一是充分发挥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统筹各方面力量的制度优势,规定国家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体制机制,明确属地、部门、单位、个人四方责任,实行联防联控、群防群控。二是坚持预防为主,实行预防接种等传染病预防措施。加强传染病监测体系建设,改进疫情报告制度,细化传染病预警制度并对疫情信息公布制度予以完善。三是完善应急处置制度,提高政府应急处置能力,并对突发原因不明传染病、新发传染病增加紧急措施。同时,强调科学精准防控,加强疫情防控中的民生保障,强化传染病防治中个人权利保护。四是坚持常态与应急相结合,加强救治服务体系建设,强化传染病预防、控制、救治费用保障及物资保障,支持药品研发并建立药品紧急使用制度。
全面贯彻、切实施行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是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部门和专业机构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对学习、宣传、贯彻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作出具体部署。同时,还要加强法律宣传和解读,让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各相关方面和社会公众都理解和遵守法律规定,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推动传染病防治法全面有效实施,在法治轨道上推动疾病预防控制事业高质量发展。谢谢。
国家疾控局新闻发言人、综合司一级巡视员熊煌:
谢谢李正懋先生。下面进入提问环节。提问前请先通报所在的新闻机构。请举手提问。
人民日报记者:
刚才李司长提到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进一步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体制机制,请问法律在完善传染病防治体制机制、压实“四方责任”方面作了哪些规定?请问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对各级人民政府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的责任作了哪些规定?谢谢。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
宋芳
在政府责任方面,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领导,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应急处置、物资保障和监督管理体系,加强传染病防治能力建设。同时,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在传染病预防、监测预警、疫情控制、医疗救治、保障措施和监督管理等方面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作了具体规定。谢谢。
新华社记者:
请问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了哪些重要制度?卫生健康系统在推动相关制度落地方面需要做好哪些工作?谢谢。
国家卫生健康委法规司副司长、一级巡视员(主持工作)
龚向光
谢谢您的提问。传染病防治法修订是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完善重大疫情防控体制机制,加强防控救治体系和应急能力建设,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相关制度:法律规定国家实行免疫规划制度、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建立健全传染病监测制度、临床医疗和疾控信息的互通共享制度、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传染病疫情风险评估制度、传染病预警制度、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重大传染病疫情心理援助制度等,并且法律对于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网络,加强医疗机构疾病控制预防能力建设,创新医防协同、医防融合机制,加强传染病防治人才队伍建设内容予以详细规定。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已经于9月1日起实施,卫生健康全系统把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当作一项重要任务,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切实履行法律职责。全面准确把握法律基本原则和重要内容,落实卫生健康部门、疾控部门、医疗机构和疾控机构各项法定职责,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在法律规定框架内,着力推动制度创新,切实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使法律规定的各项制度切实得到贯彻落实。二是完善配套规定。法律对制定有关配套规定提出了明确要求,卫生健康以及疾控部门要抓紧制定修改相关配套规定,进一步明确细化法律规定的要求。三是加强宣传培训。全系统加强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的学习培训工作,提升全系统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意识和依法防控能力、水平,并通过多种措施开展法律宣传活动,在全社会形成学好、用好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的浓厚氛围。谢谢。
中国日报记者:
请问在加强传染病监测预警方面,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进行了哪些规定?“智慧化多点触发”监测机制如何运作?目前开展了哪些工作?下一步有哪些工作计划?谢谢。
国家疾控局监测预警司司长
焦振泉
中新社记者:
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在传染病病种方面有哪些新规定?法律规定的不同类型的传染病是固定的吗?能否调整?谢谢。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预科院)副主任(副院长)
李群
谢谢您的提问。对传染病实施分类管理是我国传染病防控的有效实践,也是国际的通行做法。修订前的传染病防治法,按照传染病对人体健康和社会的危害程度,将其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对不同类别的传染病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通过对传染病实施分类管理,可以更好地提高传染病防治水平和成效。
此次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在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完善:一是进一步明确本法所称传染病,分为甲类传染病、乙类传染病、丙类传染病,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等其他传染病。二是增加了传染病分类标准,把传染病对人体健康和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作为分类原则,明确甲类、乙类、丙类传染病的定义。三是根据我国对传染病调整的工作实践,对有关传染病病种进行了调整,目前法定传染病病种共40种,甲类2种、乙类27种、丙类11种。
传染病的分类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国务院及相关部门可以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按照法定程序对法定传染病进行调整。比如对新发传染病的认识往往需要一段时间,通过动态监测、调查,根据它的病原学和流行病学的特征以及变化趋势,调整到相应类别。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传染病分类可以调整,明确了甲乙丙三类传染病的调整程序,既体现了科学性,也体现了灵活性和实用性。比如2009年4月,甲型H1N1流感发生之初,原卫生部将甲型H1N1流感纳入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同年7月,随着疫情形势发生变化,将其调整为乙类传染病,并采取乙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2013年10月,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将甲型H1N1流感再次调整为丙类,并归入流行性感冒一并进行管理。谢谢。
健康报记者:
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对卫生健康部门和医疗机构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的责任作了哪些规定?谢谢。
国家卫生健康委法规司副司长、一级巡视员(主持工作)龚向光:
中国科学报记者:
预防接种是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最经济最有效的手段,国家免疫规划是贯彻预防为主方针的措施之一,请问国家免疫规划进展和成效,并结合新修订传染病防治法的贯彻落实,介绍下一步工作思路和安排。谢谢。
国家疾控局规划财务与法规司司长李正懋:
谢谢这位媒体朋友的提问。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免疫规划工作。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国家实行免疫规划制度,政府免费向居民提供免疫规划疫苗。我国根据防病工作需要和疫苗针对疾病监测结果,综合评估相关疾病负担和疫苗安全性、有效性、卫生经济学评价、生产供应能力等因素,不断优化调整国家免疫规划政策。我国自1978年开始实施计划免疫,“四苗防六病”;2000年实施免疫规划,扩展到“五苗防七病”;2007年以来,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种类增加到14种,可预防15种传染病。近年来,我国优化调整了脊灰疫苗、麻腮风疫苗、百白破疫苗等免疫程序,疫苗防控传染病的效果更加显著。我国已连续30年没有本土的脊髓灰质炎病例。近20年,无本土报告的白喉病例;实现了消除新生儿破伤风的目标;全国麻疹、甲肝、乙脑、流脑等疾病的报告发病率也维持在历史较低水平。
中国青年报记者:
请问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对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哪些规定?谢谢。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宋芳:
谢谢您的提问。传染病疫情防控要兼顾保护公民个人权利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一方面要控制疫情扩散蔓延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另一方面也要保障公民合法权利。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在优化疫情防控措施的同时,对保障公民权利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一是规定比例原则,明确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应当与传染病暴发、流行和可能造成危害的程度、范围等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保护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且对他人权益损害和生产生活影响较小的措施。
二是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强调在传染病防治中依法开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采取措施确保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个人隐私,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相关信息不得用于传染病防治以外的目的。
三是拓宽救济渠道,明确单位和个人认为采取的相关传染病疫情防控措施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畅通申诉渠道,完善处理程序,确保有关申诉及时处理。同时,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还加强疫情防控中的民生保障,明确采取疫情防控措施期间,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产期和哺乳期妇女以及伤病人员等群体给予特殊照顾和安排。
做好传染病防治工作,离不开每一位公民的支持和配合,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除了对公民权利进行了进一步强化外,还对公民在传染病防治中的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规定:一是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传染病防治工作,接受和配合为预防、控制、消除传染病危害依法采取的调查、采集样本、检验检测、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措施,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需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要学习传染病防治知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培养健康的生活方式。二是规定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患者以及密切接触者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传染病。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和疑似患者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三是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时,应当及时按规定报告,并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传染病疫情报告。四是明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和疑似患者,不得泄露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五是要求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水、物品和场所,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科学严格的消毒处理。谢谢。
工人日报记者:
请问在完善传染病疫情报告方面,此次修法有哪些新的规定?针对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新发传染病报告规定了哪些新的规定?目前的工作进展和下一步工作安排是什么?谢谢。
国家疾控局监测预警司司长焦振泉
谢谢您的提问。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改进了疫情报告制度,明确了报告的时限和方式,实行网络直报,畅通检验检测机构、社会公众等报告渠道,建立报告激励和免责机制,禁止干预报告。针对新发传染病、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疾控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新发传染病、突发原因不明传染病,应当2小时之内进行网络直报,疾控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2小时内完成疫情信息的核实,以及向同级卫生健康、疾控部门和上级疾控机构报告。疾控部门接报后,应当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同时报告上一级卫生健康委、疾控部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此外,传染病防治法还规定,学校、托育机构、养老机构、康复机构等机构以及车站、港口、机场等场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报告的义务责任。传染病防治法还建立了报告激励和免责机制,明确对及时发现并报告新发传染病、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经调查排除传染病疫情的,报告的单位和个人不承担法律责任。
目前,我国传染病报告实行网络直报,其系统已覆盖全国8.4万家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全球规模最大的传染病报告系统,新发传染病、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均通过网络直报进行报告。近期,我局会同6部门印发通知,将海关、动物疫病防控机构以及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纳入实验室监测网络,确定了新发传染病、可能输入的传染病和罕见传染病病原微生物监测目录清单,明确了报告、核实、处置等工作要求及相关机构职责,不断提升传染病发现报告的时效。下一步,我局还将修订传染病报告规则和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建立传染病报告激励机制,推动建设法定报告和主动监测相结合的监测报告模式,并做好与后续疫情的调查核实、应急处置的有效衔接,实现闭环管理。谢谢。
北京日报记者:
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在强化传染病救治体系、提升传染病医疗救治能力以及鼓励传染病相关工作创新方面作了哪些规定?谢谢。
国家卫生健康委法规司副司长、一级巡视员(主持工作)龚向光:
谢谢您的提问。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在进一步充实完善传染病医疗救治体系、提升传染病医疗救治能力方面作了很多规定。
一是建立健全重大传染病疫情医疗救治体系,建立由传染病专科医院、综合医院、中医医院、院前急救机构、临时性救治场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血站等构成的综合医疗救治体系,对传染病患者进行分类救治,加强重症患者医疗救治,提高重大传染病疫情医疗救治能力。
二是加强和完善常态与应急相结合的传染病医疗救治服务网络建设,指定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救治任务,根据传染病救治需要设置传染病专科医院。
三是支持和鼓励开展传染病防治的科学研究,加强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能力建设,持续提升传染病专科医院、综合医院的传染病监测、检验检测、诊断和救治、科学研究等能力水平。
四是鼓励传染病防治药品、医疗器械的研制和创新,对防治传染病急需的药品、医疗器械予以优先审评审批,并对重大传染病疫情中医师超说明书用药和药品紧急使用作了相关规定。谢谢。
总台中国之声记者:
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对应急处置工作作出了相关规定,请问下一步有哪些工作思路和相关安排?谢谢。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预科院)副主任(副院长)李群:
封面新闻记者:
请结合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介绍如何加强传染病防治监督执法工作?谢谢。
国家疾控局规划财务与法规司司长李正懋:
谢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传染病防治监督执法是预防、控制传染病传播、流行和暴发的重要措施。在传染病防治日常管理和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中,对违法行为根据其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依法进行查处,有效发挥警示和震慑作用,有力督促了“四方责任”的落实,保障传染病防控措施得到贯彻执行。我局高度重视传染病防治监督执法工作,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开展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不断加强公共场所、学校等重点场所的监督检查力度。同时,根据不同级别、不同类型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的特点,按照“分类监督、动态监管”的原则,切实督促医疗卫生机构落实传染病防治主体责任,严肃查处医疗卫生机构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效保障了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进一步明确了卫生健康、疾控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细化了监管措施,并修改完善了有关处罚规定,增强了可操作性,确保过罚相当。我局将认真贯彻落实法律规定,采取有力措施,不断完善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体系,持续加强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资源配置和规范化建设,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能力,为人民群众健康做好保障。谢谢。
羊城晚报记者:
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对于部门间传染病疫情信息共享、通报方面提出了要求,请问目前这方面开展了哪些工作?如何进一步落实相关规定?谢谢。
国家疾控局监测预警司司长焦振泉:
谢谢您的提问。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国家建立跨部门、跨区域的传染病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海关等部门的联动监测和信息共享。各级疾控部门还应与同级的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林业草原、中医药等部门建立疫情通报机制,及时共享传染病疫情信息。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健康、疾控、外交、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建立工作机制,及时共享疫情信息。
我局持续加强部门间的协同监测、疫情通报和协作联动。一是建立常态化合作机制。与海关、气象等部门建立了合作机制,加强数据共享、疫情通报、风险研判预警、信息发布、科普宣传和公众服务等方面的合作。二是加强会商研判。与国家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部、教育部、海关总署等16个部门建立部门间的传染病监测信息共享和会商工作机制,定期召开会议,开展传染病疫情风险研判和会商。三是深化医防协同。推动医疗机构的信息系统与疾控机构的传染病监测系统互联互通,在全国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部署安装传染病智能监测预警的前置软件,实现对传染病诊断、病原体检测结果等的自动获取,逐步实现涉疫预警信息的定向推送。谢谢。
香港大公文汇报记者:
除了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外,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24年分别对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境卫生检疫法进行修订,新制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也在前不久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请问上述法律之间的关系是什么?谢谢。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宋芳:
谢谢您的提问。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加强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衔接,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传染病防治法围绕传染病防治的全链条展开,系统规定传染病的预防、监测预警报告、疫情控制、医疗救治等事项,内容上平急结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按照应对工作流程,明确了应对包括重大传染病疫情在内的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体制、程序、措施等。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应急响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向社会发布预警。传染病防治中,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传染病防治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的法律、行政法律规定。可以说,应对重大传染病疫情类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均应当遵守。
突发事件应对法是突发事件应对领域的基础性法律,确立了突发事件应对的制度框架,适用于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没有规定的,适用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
为做好传染病的预防控制,传染病防治法、国境卫生检疫法建立了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海关等部门相互通报、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建立了口岸和所在地政府的联动衔接机制。国境卫生检疫法重在规范出入境环节的传染病防治,防止传染病跨境传播。国境卫生检疫及相关活动,国境卫生检疫法未作规定的,适用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谢谢。
国家疾控局新闻发言人、综合司一级巡视员熊煌:
好的,谢谢,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来源:国家疾控局官网